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船营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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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要账公司: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
一、合同之债是什么   

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。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,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。   

二、合同之债的特点   

第一、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。   

第二、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。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,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,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,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,不能发生合同之债。   

第三、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。   

第四、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,即合同之债的产生、形式、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,多属于任意性规范,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,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。   

三、合同之债的有效依据   

1、合同之债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。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,当然须符合我国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,即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、意识表示真实、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;同时,民法典第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7种情形;还规定了可撤销或变更的两种情形。   

2、无效经济合同的四种情形,即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、采取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,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自己代理、双方代理的、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。  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之债是什么的相关介绍,签订合同是为了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时候要仔细的阅读清楚,写清楚具体的信息,避免日后发生纠纷,对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,可以咨询一下本讨债公司的调查员。

船营区是吉林市辖区。位于城市中西部。共辖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,11个街道3个镇1个乡。截至2010年,总面积711平方公里,其中城区面积31.5平方公里。船营区生产总值95097万元(2009年),人口49万(2010年)。后因明清两代在此设船厂和水师营而得名。明永乐十八年(1420年)、洪熙元年(1425年)和宣德七年(公元1432年),明政府3次于此造船,始称船厂;顺治十三年(公元1656年),清政府在此建厂造船,后又设水师营训练水军。康熙十二年(公元1673年)建城,设将军衙,成为当时中国东北地区政治、经济、文化中心,船厂从此称“吉林乌拉”。早在六万年前的旧石器时代,便有人类在这里繁衍生息。约在西周初期,开始从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,出现原始氏族文化。西汉初年,出现了隶属中央的少数民族地方政权——夫余国。